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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19-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07
2019-0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2019-08-07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港航管理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各有关航运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
06
2019-0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
目 次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运输装备条件……………………………………………………………………………………………1 5 人员条件…………………………………………………………………………………………………2 6 运输作业要求……………………………………………………………………………………………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运输作业特殊规定………………………………………………………………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限制代码……………………………………………7 Ⅰ JT/T617.7—2018 前 言 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分类;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第5部分:托运要求;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本部分为JT/T617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与JT617—2004对应部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运输装备条件(见第4章); ———增加了驾驶员培训要求(见5.1); ———增加了驾驶员培训内容(见5.2); ———增加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见5.3); ———修改了携带单据和证件(见6.1,2004版9.2); ———修改了车组人员要求(见6.2,2004版第10章); ———增加了车辆停放要求(见6.3); ———增加了车辆通行要求(见6.4); ———增加了运输作业特殊规定(见附录A); ———增加了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限制代码(见附录B)。 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张会娜、任春晓、吴金中、李东红、战榆林、沈小燕、钱大琳、张玉玲、王平、范文姬、 彭建华、赖永才、石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T3130—1988; ———JT617—2004。 Ⅲ JT/JT617—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1范围 JT/T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运输装备条件、人员条件及运输作业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运输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698火灾分类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JT/T617.1—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 JT/T617.2—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2部分:分类 JT/T617.3—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JT/T617.5—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JT/T6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运输装备条件 4.1运输单元 危险货物应使用载货汽车单车或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作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单元。 4.2标志牌和标记 危险货物运输单元应按JT/T617.5—2018中第7章要求粘贴或悬挂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标记。 4.3火器具 4.3.1运输单元运载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便携式灭火器。灭火器应适用于扑救GB/T4968规定的A、B、C三类火灾。 4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及容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运输剧毒和爆炸品的车辆灭火器数量要求应符合GB20300的规定。 1 JT/T617.7—2018 表1运输单元应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容量要求运输单元 最大总质量M(t) 灭火器配置 最小数量(个) 适用于发动机或驾驶室的灭火器额外灭火器 最小数量(个) 最小容量(kg) 最小数量(个) 最小容量(kg) M≤3.521112 3.5<M≤7.521114 M>7.531124 注:容量是指干粉灭火剂(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剂)的容量。 4.3.3符合JT/T617.1—2018中5.1规定的运输单元,应配备至少1个最小容量为2kg干粉灭火器(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器)。 4.3.4便携式灭火器应满足有关车用便携式灭火器的规定。如果车辆已装备可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的固定式灭火器,则其所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无需适用于扑灭发动机起火。 4.3.5便携式灭火器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3.6灭火器应放置于运输单元中易于被车组人员拿取的地方。 4.4用于个人防护的装备 4.4.1应根据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包括包件标志、车辆或集装箱标志牌)选择个人防护装备。 危险货物标志式样应符合JT/T617.5—2018的规定。 4.4.2运输单元应配备以下装备: a) 每辆车需携带与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挡; b) 一个三角警示牌; c) 眼部冲洗液(第1类和第2类除外)。 4.4.3运输单元应为每名车组人员配备以下装备: a) 反光背心; b) 便携式照明设备; c) 合适的防护性手套; d) 眼部防护装备(如护目镜)。 4.4.4特定类别危险货物还应包括以下附加装备: a) 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2.3项或6.1项,每位车组人员随车携带一个应急逃生面具,逃生面具的功能需与所装载化学品相匹配(如具备气体或粉尘过滤功能); b) 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式样为第3类、4.1项、4.3项、第8或第9类固体或液体的危险货物,配备: 1) 一把铲子(对具有第3类、4.1项、4.3项危险性的货物,铲子应具备防爆功能); 2) 一个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垫、堵漏袋等。 5 人员条件 5.1驾驶员培训要求 5.1.1驾驶员上岗前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培训,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核。 2 JT/T617.7—2018 5.1.2 罐式车辆驾驶员还应至少接受5.2.2的罐体运输专业知识培训。 5.1.3 运载第1类或第7类危险货物的车辆驾驶员还应分别接受5.2.3或5.2.4中规定的专业知识培训。 5.2 驾驶员培训内容 5.2.1 基本知识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 b) 主要危险特性; c)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d)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所应采取的相关预防和安全措施; e) 事故发生后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急救、安全防护设备使用的基本知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所规定的要求等); f) 标记、标志、菱形标志牌和矩形标志牌等的含义和使用要求; g) 道路通行限制要求; h)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允许和禁止驾驶员操作的事项; i) 车辆相关设备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j) 在同一辆车或集装箱中混合装载的禁止性条款; k) 装卸危险货物时的注意事项; l) 包件的堆放要求; m) 安全驾驶规范; n) 安全意识。 5.2.2 罐体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专业知识: 1) 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行特点; 2) 车辆的特殊规定; 3) 各种装货、卸货设备的基础知识; 4) 车辆标记、标志牌使用的特殊规定。 b) 实际操作培训: 1) 牵引车与半挂车的连接; 2) 罐车附件(包括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等)的操作; 3) 轮胎、设备、罐体的常规检查; 4) 罐车转向、制动操作。 5.2.3 运输第1类物质和物品的专业知识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与爆炸物和烟火类物质或物品相关的特殊危险性; b) 第1类物质和物品在混合装载时的特殊规定。 5.2.4 运输第7类放射性物品的专业知识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放射性物品的特殊危险性; b)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操作、混合装载、积载相关特殊规定; c) 当发生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时,应采取的特别措施。 5.2.5 驾驶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法规标准新要求、车辆新技术等。 5.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 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的人员,包括参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操作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与之 3 JT/T617.7—2018 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危险货物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1—2018中规定的要求。 6 运输作业要求 6.1 携带单据和证件 6.1.1 应随车携带以下单据和证件: a) 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单; b)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c)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组成员从业资格证; d) 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单据。 6.1.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应放置在车辆中易于取得的地方。 6.2 车组人员要求 6.2.1 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6.2.2 车组人员应会使用灭火装置。 6.2.3 非紧急情况下,车组人员不应打开含危险货物的包件。 6.2.4 应使用防爆的便携式照明装置。 6.2.5 装卸作业时,车辆附近和车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包括电子香烟及其他类似产品。 6.2.6 装卸过程中应关闭发动机,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允许装卸过程中启动发动机或其他设备的除外。 6.2.7 运载危险货物的运输单元停车时,应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挂车应按照4.4.2的要求,使用至少两个轮挡限制其移动。 6.3 车辆停放要求 根据JT/T617.3—2018中表A.1第(19)列的规定,当危险货物适用于附录A中S1d)、S14~S21特殊规定时,危险货物车辆停车时应受到监护。应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危险货物车辆停车场所: a) 未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公司或工厂的安全场所; b) 有停车管理人员看管的停车场,驾驶员应告知停车管理人员其去向和联系方式; c) 其他公共或私人停车场,但车辆和危险货物不应对其他车辆和人员构成危害; d) 一般不会有人经过或聚集的、与公路和民房隔离的开阔地带。 6.4 道路通行要求 6.4.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遵守国家和行业对道路通行限制的要求。 6.4.2 隧道类别说明和隧道通行限制代码参见附录B。如果某个隧道入口处贴有附录B所示的隧道类别代码,承运人应根据JT/T617.3—2018中A.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5)列的规定,判断该隧道是否允许所运输的危险货物通行。 6.5 运输作业特殊规定 JT/T617.3—2018中表A.1第(19)列列出了运输某些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其含义见附录B。 特殊规定的要求优先于第4、5、6章的要求。 4 JT/T617.7—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运输作业特殊规定 JT/T617.3—2018表A.1第(19)列中列出的运输某些物质或物品的特殊规定如下:S1 有关爆炸物的附加规定如下: a) 在运输第1类物质的车上、附近及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也不应使用电子香烟或其他类似的装置。 b)
2019-05-06